“社群搜尋失足、創新精神遠去──Google 老了,比微軟還要老” 與新的 3 篇文章 - Inside 網路趨勢行銷與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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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搜尋失足、創新精神遠去──Google 老了,比微軟還要老 Posted: 19 Mar 2013 07:30 AM PDT 圖片來源:Flickr
朋友跟我說,你那些打算寫的 blog 要是再拖著不寫,拖過 7 月 1 號 Google Reader 關閉了我們就看不到你 blog 了。這個笑話講得很好,所以我決定最近多寫點,我們就從 Google Reader 開始吧。 一、社群化對搜尋的更新與衝擊Google Reader 的前產品經理在 Quora 回答了關於 Reader 關閉的問題,導致 Google Reader 被關閉的主要原因是 Google Plus。這並不是一個出乎意料的答案,從 Google 把 Reader 的分享功能強制轉到 Google Plus 之後,很多人都知道,這一天早晚會來。 Google Plus 是一個讓我非常不喜歡的產品,但討論這個產品,必須要從搜尋和社群化的關係說起。幾年前,SNS(編按: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社群互動平台)尚未覆蓋到足夠多的人口,那時候搜尋引擎是獲取訊息的重要方式。這個很好理解,人們碰到一個問題,會去 Google 搜尋答案。比如現在這件事,如果幾年之前,人們會去 Google 搜尋「為什麼 Google Reader 被關閉了」。但現在,SNS 已經覆蓋了足夠多的人口,事情發生了變化,現在你應該不會再去搜尋這個問題了,而是會去你常用的 SNS 上,把這條問題貼出去,然後你就會收到很多答案,有一句話的回答,比如「因為Google Plus」,「因為RSS不重要了」,也會有人給你一些連結,這些連結帶著你瀏覽更長的文章,比如 Google blog 的官方聲明,或者是我這樣的 blog。 於是,人們發現了,越來越多的東西,在 SNS 上向好友提問,會比直接去搜尋更好,得到的答案品質也更高。這是為什麼?原因很簡單,因為 SNS 的關係確定了關注範圍,你和你的好友往往關注在相似的領域,這樣等於他們幫助你擴大了視野,過去你需要讀遍所有的相關訊息,現在不需要了,你沒有讀過的訊息很可能藏在你的好友腦子中,你只需要問就可以了,好友往往能幫你獲得更準確的答案。 Google 伴隨我們走過了網際網路訊息匱乏的年代,進入了這個訊息過度繁榮的年代。現在訊息不是太少,而是過多。從過多的訊息中找到所需的變得比以往更加困難。在幾年前,利用 PageRank 就可以獲得最有價值訊息,但今天這招已經不那麼靈了,一方面實時性訊息更加重要,另外一方面因為需求的多樣性(或者稱之為長尾),任何一個搜尋結果,對於某一個特定的人,都應該有完全不同的排序。而SNS的模式天生就可以解決這些問題。 傳統的搜尋不會完全消失,但基於 SNS 的搜尋或者叫做知識共享,必然會奪走傳統搜尋的市占率。對於 Google,這意味著一些本來能賺到的錢會被 Facebook 和 Twitter 這樣的 SNS 賺走,甚至這意味著搜尋引擎這個商業模式增長期的結束。從另外一個角度考慮,社群關係可以提供更精準的數據,從而大大提高廣告匹配程度,進而提高命中率,帶來更多的收入。可見搜尋引擎和社群化早已密不可分。 Google 對社群化的嘗試很早就開始了,按照時間順序來回溯,我們可以看到整個過程。
按照時間線回顧這段歷史,你會看到,最大的轉折點是 2010 到 2011年,隨著 Larry Page 重新擔任 CEO,從微軟來的 Vic Gundotra 被提升為負責社群產品的 SVP,Google 整個變得不對勁了。所謂不對勁,就是從創新走向了山寨,而且失去了應有的品味。作為開發過搜尋引擎的人,我非常能理解社群對搜尋引擎的重要意義,但競爭不應該是通過 Google Plus 這樣的山寨產品進行的。 到目前為止,社交搜尋方面,最像樣的變化確實發生在 Facebook,而不是 Google。Facebook 的 Graph Search 是一個令人驚嘆的創新產品。只不過在基礎技術方面,Facebook 比 Google 還有很大差距,前面提到過 Google Spanner,我想 Facebook目前還沒有同級別的基礎設施,所以 Graph Search 仍然還在測試狀態,速度慢,還沒辦法讓所有用戶都用到。 二、Google Reader的金礦前面說到,2011年之前的社交化測試中,Google Reader 的分享和好友關係都提供了重要的數據。Google Reader 確實始終沒能成為一個大眾產品,但因為其用戶偏向專業和嚴肅,所以其數據質量相當高。這些數據是一個巨大的金礦。 RSS 這個概念過於復雜,難以被普通人理解,不過 RSS 也不應該直接面對普通用戶,它是一個基礎協議,應該被包裝成合適的產品使用。在我看來,Follow 這個動作就是對 RSS 最好的包裝之一,而早期 Facebook 的 Feed 同樣可以看作是對 RSS 訂閱的包裝。 本來 Google reader 加入了好友和分享之後,已經在往正確的方向行進,並且已經有了堅定的數據基礎,但 Google Plus 毀了這一切。隨著 Google Reader 的分享被去掉,Google Reader 的整個社區立刻消亡,人們並沒有像 Google 預料的那樣進入 Google Plus,而是直接選擇了放棄。 到現在來指責 Google Reader 使用者滑坡是不公平的,一個被去掉了最重要的功能,禁止再做社群化嘗試,並且還不斷的被抽調走人手的產品,能維持至今已經是奇蹟了。如果沒有 Google Plus 的影響,讓 Google Reader 順利發展到今天,或許會成為和 Facebook 完全不同的一種社群系統,從而再次改變人類的知識結構。如果是 2003 年,那個剛剛推出 Gmail 的 Google,他們一定會這樣做,遺憾的是 2011 的 Google不會再這樣做了。換句話說,Google 引以為豪的文化已經改變了,這個結論可以從一系列事件看出來,我會在第三部分說到。 雖然沒有了社群化功能,但 RSS 本身的良好設計和 Google Reader 過硬的產品質感,仍然沒有令其喪失生命力,BuzzFeed 說,到目前為止,Google Reader 驅動的流量仍然遠遠大於 Google Plus,原文中有兩幅對比圖,非常令人震撼。著名的獨立 blogger JOHN GRUBER 證實了在他的 blog 上,這個數據是正確的。 沒有了好友和分享功能的 Google Reader 距離普通人更遠了,但卻在無意間成為了一種半專業工具。其使用者中大量是媒體記者、編輯、blogger 等等傳媒相關職業以及一些研究人員。我看過西喬如何創建 Designlol(編按:中國設計分享網站)的內容,也看過谷奧創始人gokeeper如何為谷奧挑選新聞,他們都是用極快的速度掃過數百個訂閱源的標題,從中篩選出可能有意義的內容,然後開始仔細閱讀,最終決定是否應該採用,最終形成讀者看到的網站。 不知道當年抄襲谷奧的新浪科技鄭峻是不是也這樣工作,我想應該不是,新浪這類大型媒體有自己的內容管理方式。這就是我說的「半專業工具」的意思,Google Reader 為大量基於 Blog 的小型媒體提供了訊息獲取和內容管理工具,幫助他們用極低的成本完成工作,大型媒體往往有自己的媒體工具,反而不需要這種工具。正是這些半專業的個人媒體,逐漸變成我們每天閱讀的主要內容,可以回想一下自己閱讀習慣的變遷,是不是已經從閱讀入口網站新聞,逐漸變成了閱讀中小型個人媒體。這是 blog、WordPress、RSS 和 Google Redaer 的共同貢獻。所以就算是你沒親自使用 Google Reader,間接的,它也在幫助你獲取訊息。 Blogger 們和研究人員對 Google Reader 的用法是這樣的:他們訂閱大量相關的內容源,平時並不會全部讀完,但是在需要知道某些事情時,會到 Google Reader中搜尋,我就是這樣寫的這篇 Blog,這裡面列出的數據和鏈接,多半是通過這種搜尋的方式獲得。換言之,對於這類用戶,Google Reader 不僅是新聞源,還是資料庫。 這種使用方法就直接把Google Reader變成了個性化搜尋引擎,為什麼不直接用Google搜尋?因為內容太多了,多數內容我只要從平時自己積累下來,訂閱過的訊息源中搜尋就足夠了,快而且準確。如果 Google Reader 的分享功能沒被去掉而是繼續加強,並且引導用戶這樣使用,我應該還可以搜尋朋友的分享和朋友的訂閱,那樣的話社交搜尋早就成型了。可是,Google 的短視錯過了這個機會,在決定了關閉 Google Reader 之後,整個社區和用戶群分崩離析,再也沒有這個機會了。 除此之外,Google Reader 緩存了大量歷史數據,一些 blog 網站已經不在了,但只要輸入 RSS 源,在 Google Reader 仍然能看到。這次關閉之後,這些數據很有可能永遠消失掉了。三年前我曾經寫過,在 Google 的幫助下,大部分訊息將得以永存,沒想到僅僅是三年之後,我們就面臨著如此巨大的損失。 2006 年,人們認為 RSS 和 Blog 圈子的興起會導致媒體和訊息獲取方式發生本質的改變,大量資本投入這個領域,出現了無數家創業公司。但不幸的是 Google Reader 做的太好了,直接導致了這些創業公司們的死亡。到今天 Google 自己放棄了 Reader,這必將造成大量的空缺,暫時沒法彌補。雖然未來會有新的公司再重新開始,但那要是很久之後的事了。誇張一點說,Google 這個愚蠢的決定在一定歷史時期內會造成人類訊息獲取的空缺,這種空缺不僅僅對於直接用 Google Reader 那些人,還要包括閱讀谷奧之類個人媒體的讀者,他們是間接的 Google Reader 使用者。多麼諷刺,這是一件和 Google 願景完全相悖的事情。 三、曾經 Google 精神的遠去幾年前,Google 是創新者,它創新、開放,但今天,Google 越來越習慣嚴防死守可能的競爭對手,它不再那麼開放,它開始模仿潛在競爭對手,用和對方完全一致的方式競爭,然後用自己的巨大體量去試圖壓死對方,正像曾經的微軟做過那樣。 有幾個我認為非常重要的事件:
這些事情都太無聊了。Google 分裂成了兩個,一個是 Larry Page 領導的無聊沒品 Google,持之以恆的用和競爭對手一樣的方式競爭,正如曾經微軟幹過的,當然,他們提供的一切都比競爭對手便宜點,Android 比 iPhone 便宜,Google Shopping Express 比 Amazon Prime 便宜。另一個是 Sergey Brin 的 Google X,更像幾年前的 Google,可惜做出來的產品宣傳意義遠大於實踐,對於不太關心科技(科技不是IT和網路這一點點範圍)進步的人可能會覺得很創新吧。 在 Larry Page 這邊,你會看到曾經 Google 精神的遠去。Google 不再希望你找到需要的訊息立刻離開 Google,而是希望你一切都在 Google 完成,最好一切都在 Google Plus 完成。Google 不再是 Don't be evil,而是 be evil。Google 不再幫助創業者,而是利用自己的規模優勢壓制創業公司。Google Places 和 Android雖然是在照貓畫虎,至少還是為用戶提供了一些實際好處。Google Plus 大概是 Google 第一個完全為競爭對手而不是使用者開發的產品,它對用戶幾乎沒有好處,壞處倒是不少。我想這樣的產品未來還會再有,這絕對不是最後一個。 Google 不再開放,你在 Google Maps 只能看到 Google Places 的結果,不再能看到 Yelp 的,但相反,人們一直認為封閉的 Apple 反而越來越開放,Apple Maps 搜尋結果和 Yelp 提供的數據,Siri 也會使用 Yelp 的結果,Apple 因為自己在網路服務上的弱勢,反而為其他企業提供了更多機會。開放和封閉始終是相對的,在自己的強的部分沒有人會開放,在自己弱的部分則必須要開放。Google 不會開放自己搜尋的算法和邏輯,也不會允許第三方有機會染指搜尋結果頁面,Apple 不會開放授權自己的硬件和操作系統。但 Google 會開放硬件和操作系統,Apple 會開放網路服務。 開放的變封閉,封閉的變開放,整個商業史上一直重複著這樣的變化。事情的有趣正在於此。做為觀察者,我們不應該用貼標籤的方式來分析企業,比如把開放貼給 Google,把封閉貼給 Apple。有人會說,幾年前你稱讚 Google,今天你批評 Google。我認為這才是一個獨立 Blogger 應該做的事,事情變化之劇烈往往超過人們的想像,三年前的 Google 值得稱讚,不幸的是三年之後這家公司變得令人失望。如果僅僅因為當時稱讚了 Google,今天不去批評,那才是荒唐。從 Google Reader 這事上看來,一個企業變化甚至可以在一年內完成。這是令人沮喪又令人充滿希望的事實。 無數的變化正在時刻發生,但至少我們知道,用和競爭對手一樣的方式殺不死對方。無論 Google 怎麼努力,Google Plus 不可能殺死 Facebook,Android 不可能殺死 Apple,Google Shopping 不可能殺死 Amazon,甚至 Google Places 也不可能殺死 Yelp。真正會殺死 Google 的公司,未來一定會存在,雖然暫時我們還不知道它在哪。想想微軟多年來對辦公軟件和操作系統的嚴防死守,卻沒料到網路和行動裝置的浪潮幾乎徹底顛覆了整個 PC 產業。 Google 在年齡上比 Amazon 和 Apple 年輕得多,今年,人們開始說 Apple 缺乏創新,而 Amazon 繼續以花掉自己能賺來的每一分錢的方式來探索極限。令我意外的是,最年輕的 Google 反而悄然無聲的老了,比微軟還要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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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18 Mar 2013 08:59 PM PDT
大學生是即將踏入社會並擁有穩定收入來源的市場儲備軍。News2u 公司對美、日兩地的大學生進行了社群媒體使用狀況的調查,來了解這一群 SNS 市場準客戶們的「民心所向」。 這項網路調查分別以日本首都圈的大學生 310 名與美國紐約州的大學生 367 名為對象(男女比例為 1:1 ),調查期間為 2013 年 1 月 28 日至 31 日。 Q1: 擁有帳號的社群媒體是?(可複選)
Q2: 最常使用的社群媒體是?(只能單選)
Q3: 使用頻率降低的社群媒體?(只能單選)
Q4: 今後想嘗試使用的社群媒體服務?(可複選)
Q5: 是否曾在社群媒體上接觸過錯誤的企業相關資訊(假訊息)? Q6: 是否曾對錯誤的資訊(假訊息)按「讚」或 RT? Q7: 是否曾在 Twitter上follow 過偽裝成知名企業/人士的假帳號? Q8: 對於善用各種社群媒體工具並進行發聲的企業抱持好感? Q9: 認為自己感興趣的企業或品牌積極善用社群媒體嗎? Q10: 希望盡可能地follow更多感興趣之品牌的社群媒體帳號嗎? Q11: 對於自己感興趣的企業或品牌,除了官方消息外也希望得到可信賴的非官方消息嗎? Q12: 想從企業的社群媒體獲得資訊的理由?
Q13: 覺得確認企業帳號是否屬實的服務能帶來方便? Q14: 曾積極搜尋自己所喜好或感興趣之企業的官方帳號嗎?
譯自日米大学生 ソーシャルメディア利用調査(ニューズ・ツー・ユー) (圖片來自 daverson, CC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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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18 Mar 2013 08:22 PM PDT
矽谷一向盛行握手協議。握手協議就是指一種口頭上對交易的允諾,而真正的金錢交易和簽字協議隨後才進行。 那,為什麼我們需要這種握手協議?何不直接進行真正的交易?因為在創業圈裡,事情可能會發生的很快、很突然。例如,在我們 Y Combinator 的 Demo Day 時,經常會有少數幾家新創公司在一天之內就募到了他們需要的所有資金。 因此,投資人和新創團隊彼此都需要一個保留交易可能性的緩衝方法,雙方都需要避免被繁複的文件程序耽擱,否則可能會導致他們錯失其他更重要的交易契機。而握手協議就是適合在彼此信任充足而速度又十分重要的條件下發生,顯然像鑽石的交易就會常常用上。 不過很可惜的是,在矽谷,事情可不像鑽石交易那麼順利。資金市場中有許多參與者根本都是菜鳥,有些甚至還是騙子。每輪投資都會有些握手協議最後告吹,若沒有錄影存證,其實很難去判斷究竟是投資人還是公司創辦人的責任。 有些投資人甚至還會故意造成誤解,因為新創公司的前景常常會產生急遽改變,投資人便會用似是而非的口吻做出回覆,好讓他們有真正「無成本」的轉圜空間。一旦這家新創公司的前景突然變得一片光明,這些投資人只要跑回來確認當初的那個「允諾」,新創公司便有道德責任接受他們的投資。 不過幸好總是有辦法能解決這些問題,目前我們正打算要在 Y Combinator 內部定義出一套握手協議的標準,並希望這套準則也能在其他的創業社群中傳開來。根據這項標準,達成握手協議的充要條件是以下四點流程:
除非這四個步驟通通完成,否則握手協議就不算成立。而第四個步驟落在投資人身上,也就意味著在投資人確認並且做出承諾之前,新創公司都沒有義務拿他們的錢。既然雙方通常都會有行動裝置,那麼就應該要親自確認協議的最後一個步驟,也應該在對方拒絕這麼做時抱持著質疑的態度。 最起碼這個準則可以在握手協議告吹的時候,告訴我們出狀況的一方究竟是誰,但不應該只有這樣。一個明確的協議還可以防止新創團隊被自己誤導,以及打消投資人誤導新創團隊的念頭。 這個協議標準還故意設計成無法談某些事情。例如,一個投資人不能只說他將會投資多少錢,卻沒有明確的股份轉換。這樣很可能會導致投資人違反承諾,因為當初的金額現在看來卻可能太高了。而握手協議也不接受給定金額「範圍」的投資,假如投資人說想要投資,金額在 5 萬到 15 萬之間,如果新創團隊接受,那麼他們就必須為投資人保留 15 萬的可投資空間,但投資人卻可以只履行投資 5 萬的義務。 最後,握手協議是不能夠加入先決條件的。例如,投資人承諾願意在你找到領投之後進行投資,但實際上這種承諾是沒有用處的,新創團隊如果相信了也會是個錯誤,甚至這根本就不能算是一種要約。當然,投資人和新創團隊可以任意安排彼此之間的協議。但除非條款很精確而且沒有先決條件,否則根據這個協議標準,雙方之間的握手協議就不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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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18 Mar 2013 07:24 PM PDT (photo by Victor1558)
在中國網路產業在美國相繼掛牌,如新浪、百度、盛大遊戲、網易、第九城市、土豆網等;也有在香港掛牌,如阿里巴巴、騰訊、中華網科技、網龍網路、金山軟件等等。這些掛牌企業,無不是在中國境外取得國外投資人(尤以國際私募基金投資人為甚)的資金後,在境外租税天堂成立一控股公司,再透過香港子公司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一外資獨資孫公司後,透過各種協議達成控制真正運營的中國內資公司。 因為境外租稅天堂當地法令甚少監管的情況下,使得這些境外控股公司有著靈活的公司操作,當國際私募基金投資人在這些境外控股公司進行投資時,所注重的各項投資保護條款,不受當地法令的限制,都能逐一約定在投資合約中,形成有效具拘束力的協定。台灣的網路產業如何借鏡此一發展優勢,提供台灣網路創業者的一個資本運作機會,達到國際上市公司的規模,也許能以探究這些中國網路產業的上市經驗,獲得啟發。 本文將介紹國際私募之創業投資基金(VC)投資初始階段的網路公司的必要法律進程,之後則將介紹這些投資人所青睞的優先股條款。 第一步、VC 與目標公司的初步接觸在投資案件中,當投資人鎖定某投資標的後,需要開始進行瞭解程序。然而,目標公司也非像開架式商店一般,任憑潛在的投資人隨意調查瞭解。此時,投資人除了透過打探,通常還須投資人與目標公司的負責人及其他財務人員接觸,初步瞭解核心業務之營運與財務狀況,此時,一般目標公司在投資人願意簽訂保密協議的前提下,會提供公司的財務報表以供投資人提出其擬投資的條件,如每股投資價,股權比例等商業條件。 第二步、VC 與目標公司及主要股東簽訂意向書投資人在瞭解基本的財務資訊後,會向目標公司提出其商業條件。若雙方認為此條件尚可接受,則雙方將展開意向書之協議。雖然意向書在目前的商業慣例上並不具法律拘束力(除少數條款會約定拘束力外,此部份將於後解說),但是意向書是極為重要的投資法律文件。它的作用在於開啟了投資的正式程序,同時也奠定了往後投資的條件基礎,很多時候如投資過程遭遇一方當事人無理要求,則回到意向書的精神與約定,卻也能提供雙方化解歧見的絕佳方式。因此,不能因為其不具法律拘束力,而等閒視之。意向書中最重要的財務資訊為目標公司估值及該估值為基礎所計算出來的股權比例,及售價,其中以目標公司估值為最核心問題。估值的確認是投資人與目標公司的首項角力戰,由於公司估值是指著眼於對目標公司的內在價值進行評估,且又決定於公司的資產及其獲利能力。資產狀況在財報中容易確認,然而獲利能力就是一個使估值變動的因素。 慣例上,意向書中的協定,商業性條款部分不具法律約束力,也就是君子協議,當事人間展現最大的誠意,僅在道德上形成拘束而已。然而,由於意向書階段雙方已經展開第一步的正式接觸,也都開始付出了成本,比如專業機構的費用: 如委託財務顧問、律師、會計師、鑑價機構等的費用,因此,雙方也非一番兒戲,任憑沒有拘束力的道德約束建立雙方的信任,謹介紹意向書通常對於以下事項約定具有約束力的條款: (一)、 獨家議約權通常雙方會約定在簽署意向書之日起的某一期間為排他期限,在這期限之內投資人有權與目標公司就擬進行的投資的條款進行獨家談判。在排他期限內,目標公司和其現有股東不得引誘、招募任何除定意向書的投資人以外的潛在投資者、與其討論、談判或簽訂關於對公司股權或債券等進行投資的任何提議、備忘錄、意向書、協定或其它安排。雙方可以書面形式終止排他期限。 如雙方同意,排他期限也可延期。一般違反的效果是,若目標公司及任何現有股東違反前述排他承諾,公司應向該投資人賠償其因進行投資程序而合理產生的所有交易費用(包括律師費、會計師費用、盡職調查費用以及其它費用)。 (二)、 有效期限雙方通常約定意向書自簽署之日起某一期限內有效。若屆時各方還未簽訂關於投資的最終合約,本意向書自動失效。這樣的期限通常與獨家議約權的期限一樣。 (三)、 提供資料與資訊條款意向書一旦簽訂,投資人即可依照約定的方式,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為了在有效期限內爭取時間完成盡職調查,目標公司需要配合投資人的要求,依照投資人提供的調查清單,逐一提供完整、正確、不隱瞞、不疏漏的資訊。此一步驟應為投資過程不可或缺的一步,正是揭開目標公司面紗的根據,因此也須作為具有約束力的條款。 (四)、 保密條款在意向書中的保密條款通常有兩種狀況: (1) 對意向書中各條款及所有協定事項以及投資人及其關聯方的身份保密目標公司和主要股東都應對意向書中各條款及所有協定事項以及投資人及其關聯方的身份保密。如果需要向包括媒體在內的第三人披露與意向書述交易有關的任何資訊,則必須事先取得投資人書面同意。 投資人要求此單方承諾的原因,實與獨家議約權有關,也就是說若目標公司或主要股東對外自行宣稱某投資人將進行投資,甚而揭露一些交易條件,在敏感的協商時期,很容易造成讓第三人提高價格或增加其他條件搶親的可能,而獨家議約權也無法落實了。 (2) 投資人需對目標公司提供的資料與資訊條款保密 投資人及其他因職位所能知悉的員工,以及外部所聘雇的專業顧問,應向目標公司負擔盡職調查程序中所取得資訊負擔保密責任。由於投資的過程,揭露目標公司重要的訊息在所難免,未免有心人士利用此一機制,前來探窺目標公司的商業機密,則需加強要求投資人在此範圍所負擔的保密責任。 (五)、 費用分擔條款一般狀況,各方將各自承擔談判,草擬文書,及投資交割所產生的費用。但是在投資交割之後,通常會約定在一定限度內由目標公司吸收投資人為投資所支付的所有審計費、律師費、其它專業人士費用以及合理費用。 然而,這衍生了一個問題,如果本次融資因為某一方的原因而不能繼續,則費用又應如何分擔呢?一般的作法為,若是目標公司方面的原因而不是投資方的原因無法繼續進行,則目標公司需承擔投資方所發生的費用。如果本次融資因為投資方的原因而不是目標公司的原因無法繼續進行,投資方將承擔其自身的費用。 (六)、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對於國際私募基金在台灣的投資,除約定投資當地的法律與管轄法院作為解決糾紛的方式,因為可能真正投資的標的為境外公司(如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香港公司等),在實務上則多會約定是香港法律作為準據法,並以香港法院作為管轄法院,以取得雙方因為在地域上的不同,而能有一個平衡點。 第三步、投資人開始進行盡職調查完成了意向書的簽訂,就可以展開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 Investigation),內容一般包括:目標公司所在行業研究、股東、董事、歷史沿革、人力資源、行銷與銷售、研究與開發、生產與服務、採購、法律與監管、財務與會計、稅收、執行資訊系統等。投資人將組成盡職調查小組,由行業專家、業務專家、行銷與銷售專家、財務專家、法律專家等擔任。 由於目標公司與投資人之間經常產生資訊不對稱之情形,這樣的情形,導致了極大的風險:目標公司有無存在著債務黑洞,如非正常管道的借款、目標公司與股東之間或與關連公司的不正常借貸,且這些借貸未體現在公司符合公司治理程序的決議上,僅存在一份簡單的借據;又或者目標公司有一些附隨潛在的債務,存在一些商業合約中;還有目標公司是否存在著為他人做擔保的風險;又目標公司是否存在著人員負擔的黑洞,如目標公司有無依照法令確實做到勞工保險,有無因為沒有遵守法律規定,受到裁罰的可能;員工有無對目標公司提出救濟請求,而對目標公司提出訴訟或檢舉;有無其他如訴訟、仲裁、行政裁罰狀況等等,都需要逐一了解。 以商業角度來看,估值高固然是目標公司追求的目標,但在高估值的狀況下,投資人進行盡職調查時,為了確認此估值的合理性,常給予地毯式的盡職調查方式,因為若在調查的結果中發現可以影響公司估值的因素,在討論正式投資合約時,可以作為調整公司估值的絕佳理由。 第四步、投資人與目標公司及其主要股東開始一系列合約的協商完成了盡職調查程序,雙方會進入議定一系列合約的協商過程,基本需要的合約有投資合約與股東合約。主要規範投資人與目標公司及主要經営團隊間的權利義務,會記載交易雙方所協定的交易方式,交易價格、支付方式、交割條件、交割之前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進行的事項、交割之後目標公司及創始股東及主要股東應進行的事項、目標公司及創始股東及主要股東應陳述保證的事項、交易終止的條件、退出機制、對賭協議,還有其他的承諾事項。 在國際慣例上,合約的初稿多是由投資方提供草稿由目標公司方與其主要股東審閱,主要是合約撰擬的初始方,容易掌握合約中的優勢,其中所安排的權利與利益,也會較向合約草擬初始方傾斜,畢竟雖然進行過盡職調查,但是資訊不對稱的情況還是不能弭平投資人心中的疑慮。況且,目標公司處於需要資金的處境,比較會以儘量接受的前提,或是很不合理再提出的態度來做合同的審閱,這樣的慣例其實也使雙方在主觀上,不致造成對另一方的反感與反抗,反而能儘快促使交易進行。反之,若是由目標公司提供合約初稿,則投資方的防備心態已經築成一道圍牆尚未移除,目標公司的顧問律師自然也會以目標公司的利益出發撰寫該合約,則容易造成投資人的反抗心態升溫,害怕目標公司在刻意隱瞞事實的情況下,又以合約文字逃避了自己的責任,如此,合約的協商與談判,很容易進入雙方用最高規格交手攻防的情況,而造成了交易的波折不斷,甚至容易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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